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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5號

上訴人
利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間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2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5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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