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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三元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舜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57,77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