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三元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恒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舜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57,77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