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吳文進
- 當事人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8號上 訴 人 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65,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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