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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8號

上訴人
至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65,

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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