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9號

上訴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被上訴人
金源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萬2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