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李嘉益
- 法定代理人張正岳、林高誼
- 上訴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金源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9號上 訴 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被上訴人 金源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萬2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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