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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李嘉益
  •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林高誼

  • 上訴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金源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9號上 訴 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被上訴人  金源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萬2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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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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