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3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富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變換擔保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