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24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禧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鴻禧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廖靜慧、姜忠光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35,584元 (美金部分按起訴日即105年10月31日之匯率31.752計算,則美 金208,351.72元折合新台幣6,615,584元,加計另請求之新台幣 2,620,000元,合計為9,235,5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