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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1,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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