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貴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劉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國有土地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5,73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