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7號
- 上訴人
- 林慶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地城國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