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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3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32號

             105年度救字第79號

原告
林水柳
送達代收人
黃玉菁
被告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含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彰化縣員林市○○路000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又依原告提出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3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