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32號
105年度救字第79號
- 原告
- 林水柳
- 送達代收人
- 黃玉菁
- 被告
-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含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彰化縣員林市○○路000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又依原告提出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