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容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李容榕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國志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