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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2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李悌愷賴恭利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3號

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上訴人
吳昆明
被上訴人
立準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木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悌愷

                   法官 賴恭利

                   法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2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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