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62號 上 訴 人 信展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4,62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