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62號
- 上訴人
- 信展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4,62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