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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19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興塑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優利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駿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祥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 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1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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