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19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被告
- 陳悅寧
- 被告
- 黃錦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英吉律師
- 被告
- 陳慧瑛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原通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胡原通,非律師,經本院許可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後,因其為原告主張追加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訟標的,卻屢屢未能提出合法追加之訴狀,最後補正之結果,為原告追加被告方面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然其卻對被告方面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之合法性,毫無概念,可見其法律知識不足,無法妥適維護原告之權益,浪費兩造勞力、時間、費用及司法資源,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