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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73號

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秀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8,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7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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