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8號
- 上訴人
- 極限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國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州信立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374732元「計算式:(美金91698元×31.35)+450萬元=73747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0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