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陳安男
- 即原告
- 陳水棟
- 即原告
- 陳安幫
- 被上訴人
- 陳清安
- 即被告
- 陳清奇
陳永春
陳永烈
陳永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經界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7月14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