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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號

確認土地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慧貞李嘉益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號

上訴人
陳安男
即原告
陳水棟
即原告
陳安幫
被上訴人
陳清安
即被告
陳清奇

      陳永春

      陳永烈

      陳永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經界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7月14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洪瑞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經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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