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4號
- 原告
- 黃淑賢
- 訴訟代理人
- 趙璧成律師(105.04.27解除委任)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娟律師
- 被告
- 燕國天地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仁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 被告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書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增列「追加被告: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林書萍,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3,居臺南市○○區○○路000號」。另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方面第一段第13行所載「因被告已明確表示不同意」,應更正為「因追加被告已明確表示不同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