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4號
- 原告
- 郝婉喬
- 被告
- 陳萬秋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