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16號
- 上訴人
- 李佳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 送達代收人
- 楊鳳如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黎方中、楊適生等3人間本院105年度醫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計為新臺幣(下同)5,849,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