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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3號

抗告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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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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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