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3號
-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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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