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 上訴人
- 王慶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惠玲、王藺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惠玲、王藺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