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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上訴人
蔣鶯馨
上訴人
蔣黃杏菜
上訴人
蔣英華
上訴人
蔣英敏
上訴人
蔣英芬
上訴人
王泰順
上訴人
蔣思齊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
兼上訴人
蔣曼娜
被上訴人
蔣英卿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

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參見最高法院72年

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

號判例,亦同此旨)。查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起訴請求分割坐落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面積分別為1302.06、14

4.67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均為1000分之100),起訴時(1

05年3月1日)前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15萬1394元、15萬0903元,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189萬

5521元【計算式:(1302.06㎡×151,394元/㎡×100/1000)+

(144.67㎡×150,903元/㎡×100/1000)=21,895,521,元以下

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7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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