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 上訴人
- 蔣鶯馨
- 上訴人
- 蔣黃杏菜
- 上訴人
- 蔣英華
- 上訴人
- 蔣英敏
- 上訴人
- 蔣英芬
- 上訴人
- 王泰順
- 上訴人
- 蔣思齊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全中
- 兼上訴人
- 蔣曼娜
- 被上訴人
- 蔣英卿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
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參見最高法院72年
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
號判例,亦同此旨)。查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起訴請求分割坐落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面積分別為1302.06、14
4.67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均為1000分之100),起訴時(1
05年3月1日)前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15萬1394元、15萬0903元,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189萬
5521元【計算式:(1302.06㎡×151,394元/㎡×100/1000)+
(144.67㎡×150,903元/㎡×100/1000)=21,895,521,元以下
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7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