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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告
益昌拓殖株式會社 清算人 廖述宗
原告
清 算 人 廖述宗
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款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