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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被告
鉅宇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