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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林註川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榮
上訴人
林飛雄
上訴人
林啟澤
上訴人
林啟仁
上訴人
林炳進
上訴人
林滄田
上訴人
林元庭(即林南仲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林月德
上訴人
林天和
上訴人
林天財
上訴人
林天送
上訴人
林茂銓
上訴人
林茂源
上訴人
王素珠
兼上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榮
上十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俊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碧秀、林美惠、林羿男、林美鐘、謝貴娟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参仟陸佰玖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77,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至上訴人於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追加當事人部分,尚待上訴人提出具體上訴理由後,由上訴審於上訴程序中另行認定是否合法追加,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