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 上訴人
-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明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炳章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