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姚賴云庭即賴遠珠
- 即被告
- 賴秀彩
- 即被告
- 賴美樺即賴秀蕙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青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貞妤
- 即原告
- 賴宜欣
- 即原告
- 賴昱良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氏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裁定參照)。查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起訴時應有部分及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均如附表所示,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計為新臺幣(下同)6,682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萬0,1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臺中市西屯區│起訴時應有│面積(平方 │公告現值│訴訟價額 │ │下石碑段土地│部分(公同 │公尺) │(新臺幣)│(新臺幣) │ │地號 │共有) │ │ │ │ ├──────┼─────┼─────┼────┼──────┤ │2083 │1/2 │2641 │50,000元│6,6025,000元│ ├──────┼─────┼─────┼────┼──────┤ │2084-4 │1/2 │1 │50,000元│25,000元 │ ├──────┼─────┼─────┼────┼──────┤ │2084-5 │1/2 │31 │50,000元│775,000元 │ ├──────┼─────┴─────┴────┼──────┤ │合計 │ │6,682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