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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上訴人
賴耿光
被上訴人
賴正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7,606,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4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2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