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 上訴人
- 王慶鐘
- 被上訴人
- 王醇芸(原名:王惠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 年2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結果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所附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