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陳伯佳(即陳志成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上訴人
- 陳伯奕(即陳志成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陳張淑惠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陳伯勲
陳伯源
陳伯川
陳玲容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陳伯佳、陳伯奕(下稱陳伯佳等2 人)及上訴人陳伯勲、陳伯源、陳伯川、陳玲容(下稱陳伯勲等4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18日第1審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茲依上訴人陳伯佳等2 人上訴聲明核定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1萬3129元(①系爭470-3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部分:2689平方公尺×1900元/平方公尺×1/6=851516元,②永進公司575096股部分:575096股×10元=5750960元。③851516元+5750960元+3910653元=1051312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萬6864元;依上訴人陳伯勲等4人上訴聲明核定上訴標的價額為2306萬5859元(2004464元+13500000元+4500830元+3060565元=2306585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2萬25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陳伯佳等2人、上訴人陳伯勲等4人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