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伯佳(即陳志成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上訴人
陳伯奕(即陳志成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張淑惠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伯勲

      陳伯源

      陳伯川

      陳玲容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陳伯佳、陳伯奕(下稱陳伯佳等2 人)及上訴人陳伯勲、陳伯源、陳伯川、陳玲容(下稱陳伯勲等4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月18日第1審判決不服各自提起上訴。茲依上訴人陳伯佳等2 人上訴聲明核定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1萬3129元(①系爭470-3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部分:2689平方公尺×1900元/平方公尺×1/6=851516元,②永進公司575096股部分:575096股×10元=5750960元。③851516元+5750960元+3910653元=1051312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萬6864元;依上訴人陳伯勲等4人上訴聲明核定上訴標的價額為2306萬5859元(2004464元+13500000元+4500830元+3060565元=2306585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2萬25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陳伯佳等2人、上訴人陳伯勲等4人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