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吳珮衿、劉上旗
- 上訴人鼎富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鼎富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衿 被 上 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9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1萬751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4萬7327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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