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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1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12號

上訴人
劉陳鑾嬌
上訴人
劉全益
上訴人
劉敏雄
上訴人
劉惠媚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陳劉金西
上訴人
林台生
上訴人
林儀倫
上訴人
林立偉
上訴人
林金生
上訴人
林毅貞
上訴人
林澄生
上訴人
林千媚
上訴人
林靜貞
上訴人
林于庭
被上訴人
林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萬0010元(臺中市神岡區圳前段378、379、381、383、384、385、386地號土地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8500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占有面積543.86平方公尺=1550萬001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萬2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1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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