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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14號

塗銷動產抵押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金湖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欽裕間塗銷動產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裁判費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14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動產抵押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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