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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上訴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上訴人
陳嚴瑞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76,400 元,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76,400 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2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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