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 原告
- 劉陳綉真
- 訴訟代理人
- 王銘助律師
- 被告
- 劉建嘉
- 被告
- 劉建叁
- 被告
- 劉朝裕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劉天文
- 被告
- 劉朝益
- 訴訟代理人
- 謝錫深律師
- 被告
- 劉江寅
- 被告
- 劉德謨
- 被告
- 劉江艇
- 被告
- 劉江鎮
- 兼上四人
- 訴訟代理人
- 劉林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原告姓名「劉陳綉貞」應更正為「劉陳綉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就原告之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