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林世民
- 上訴人顧熾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顧熾松 顧景陽 顧英哲 顧名珠 謝振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84,54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0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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