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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吳涵晴律師
被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亨利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幸宜
被告
余有發
被告
洪敬程
被告
周滿芳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被告
紀敏滄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複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被告
莊銘洲
被告
許智仁
被告
莊秀枝
被告
朱靜慧
被告
呂永惠
被告
登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熊第鈞
被告
午言創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慧玟
被告
俊順電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明
被告
徐文宗
被告
字佩芬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津
被告
嚴文筆
被告
凃清淵
被告
林鴻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被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鴻光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吳德威

      陳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7 年10 月25日下午4 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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