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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5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55號

聲請人
何易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55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1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1119-6 │ │1 │179 │ │├──┼───────────────┼──────────────┼────┼───┼────┼───┤│002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1354-9 │ │1 │170 │ │├──┼───────────────┼──────────────┼────┼───┼────┼───┤│003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1914-7 │ │1 │202 │ │├──┼───────────────┼──────────────┼────┼───┼────┼───┤│004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2108-3 │ │1 │275 │ │├──┼───────────────┼──────────────┼────┼───┼────┼───┤│005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2207-2 │ │1 │165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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