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55號
- 聲請人
- 何易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55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1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1119-6 │ │1 │179 │ │├──┼───────────────┼──────────────┼────┼───┼────┼───┤│002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1354-9 │ │1 │170 │ │├──┼───────────────┼──────────────┼────┼───┼────┼───┤│003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1914-7 │ │1 │202 │ │├──┼───────────────┼──────────────┼────┼───┼────┼───┤│004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2108-3 │ │1 │275 │ │├──┼───────────────┼──────────────┼────┼───┼────┼───┤│005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2207-2 │ │1 │1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