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17號
- 聲請人
- 大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1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105年4月30日│154,350元 │BDA4078214 │ ││ │限公司李證菴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