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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仲訴字第1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肆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以對原判決不服為由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899,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仲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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