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賀姿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家茜、梁愛月、梁家偉、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賴清祥等人間請求解除僱傭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95,932元(計算式:10000+28416+2946960+10556=2995932),應徵上訴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