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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93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39號

聲請人
陳耀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雅雯間就板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莊雅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三)聲請人有無持本院106年度全字第53號假扣押裁定聲請本院或其他法院對相對人為假扣押執行,如有該假扣押執行案號,該案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93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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