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337號
- 上訴人
- 趙世敏
- 被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謀
- 訴訟代理人
- 邵正興檢察事務官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57號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涉有傷害致死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57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99號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在案。嗣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因上訴人是否有上開犯罪事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判決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