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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8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7號

原告
劉建寧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被告
陳慶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348平方公尺,茲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5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1萬4000元(348 平方公尺×5500元=1914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0008 元;另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8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