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44號
- 上訴人
- 何佳芳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 送達代收人
- 鍾昱慈
- 被上訴人
- 張尹薰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
- 住臺中市○○路○段000號18樓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44號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