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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34號

返還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34號

上訴人
洪筠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志叡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於第一審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車位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51,924 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單價以系爭不動產拍賣價格4,774,700 元除以房屋樓層面積110.95平方公尺計算而為43,035元/ 每平方公尺,系爭停車位經測量面積為12.825平方公尺x43,035 元=551,92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金額則為69,600元,是其訴訟標的價額二項合計為62,1524 元(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按月給付上訴人每月1,200 元部分,屬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上訴人於第一審已繳納之5,620 元後,尚有不足,是上訴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10 元。又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62,1524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共計11,4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3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停車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