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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39號

返還本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怡君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清彬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6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3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本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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