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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52號

原告
富永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被告
陳秋龍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楊玉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一、十四、十八行,事實及理由欄壹部分第三行關於「富永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富永順興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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